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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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名后 20%的证券;
业务的上市公司纳入有色金属主题;
前 6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
险、流动性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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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
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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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国泰中证
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并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更新了相关内容,相关调整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起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3 年 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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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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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起式联接基金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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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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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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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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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的目标 ETF 为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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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件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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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
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2024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代
任公司总经理。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
计师。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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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一处处长。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
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 年 4 月起任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 年 11 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2019 年 3 月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总经理。2019 年 4 月-2023 年 12 月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董事长。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 董
事长和 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 SGR (GENAM) 副董事长。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
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
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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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
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
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
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
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
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
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
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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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
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建设银行
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
任合伙人,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
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 年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2024 年 4 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
资分析师。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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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
总监(权益),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
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
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周向勇,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 年至 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
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
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至 2019 年 2 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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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
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
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
公司督察长。
(1)现任基金经理
晏曦,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信证券、华宸未来基金,2015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
的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新材料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环保产业 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 800 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国泰中证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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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
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由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转换而来)的基金经
理,2023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内地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由徐成城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23 年 5 月 30 日起至今由晏曦担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
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
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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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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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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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
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
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
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
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
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
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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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
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
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
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
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
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
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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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
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
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
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
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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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 1,205 家营业机构。
利润 253.87 亿元(同比增长 14.9%)、资产总额 55,005.2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垫款总额 34,391.3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客群拓展处、营销推动处、估值核算
室、资金清算室、转型发展处、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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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8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
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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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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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国泰基金管理 15-20 层
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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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1】2470 号
文(《关于准予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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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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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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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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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
资人单笔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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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M≥1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18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
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400=9,52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2)C 类和 E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用,假设 T 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
假设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604.30 份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12,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 元。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目标 ETF 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以目标 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
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 的管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
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 ETF 或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
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
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3)其他对本基金管理人跟踪标的指数构成严重制约的
情形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
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作用,降低股票组合
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
(2)、
(7)、
(12)、
(13)、
(14)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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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有色金属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有色金属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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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因此,该指数能够较
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
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
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
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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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544,876.08 4.94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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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
序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号
例(%)
国泰中证有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 国泰基金管 82,437,0 91.30
色金属交易 式(ETF) 理有限公司 57.10
数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16,874.00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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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值比例(%)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国家开发银行”公告
自身或分支机构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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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因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违规转嫁抵押
登记费和押品评估费;向不合规的项目发放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审查不
尽职,对同一贸易背景进行重复融资;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未收集用途资料,
信贷资金挪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归还借款人本行前期贷款本金;银团贷款贷后
管理不尽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未落实实贷实付要求;自
营贷款承接本行理财融资等原因,受到监管机构公开处罚。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
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
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
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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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 ETF 发起联接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1.99% 1.71% -6.08% 2.12% 4.09% -0.41%
-15.69% 1.78% -18.16% 1.88% 2.47% -0.10%
-0.51% 1.19% -2.91% 1.27% 2.40% -0.08%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 ETF 发起联接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10% 1.71% -6.08% 2.12% 3.98% -0.41%
-15.94% 1.78% -18.16% 1.88% 2.22% -0.10%
-0.66% 1.19% -2.91% 1.27% 2.25% -0.08%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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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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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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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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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关规定进行估值。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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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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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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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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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申赎费用等);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F×0.30%÷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F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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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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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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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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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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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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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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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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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
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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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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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系统性风险主要包
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余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
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开
放日开放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机制安排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
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有色金属指数,
反映有色金属行业的整体表现,具有市场容量大、成交额可观的特点,是具有较
强变现能力的优质资产。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所投资的市场普遍
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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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卖出证券;或因投资标的被调出融资业务标的范围或折算比例调整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以公允价格处置证券;或因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或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或有价证券补足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赎回申请的情形;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管理风险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
(例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
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
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
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 ETF 则没有这项规定。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风险与成本。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情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目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
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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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在成份
股停牌可能面临的风险(例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跟踪误差加大的风险、投资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等)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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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
和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
(1)投资风险,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
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合规风险,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调整、信
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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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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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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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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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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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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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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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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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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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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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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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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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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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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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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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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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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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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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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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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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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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 1、2、7、12、13、14 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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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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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所需账户。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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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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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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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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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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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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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业时;
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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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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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
利,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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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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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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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办公 《中国证券报》 2022/12/28
地址变更的公告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中国证券报》 2023/5/31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中国证券报》 2023/7/19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中国证券报》 2023/9/8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总 《中国证券报》 2023/9/28
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一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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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三、《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