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安悦纯债A,兴华安悦纯债C: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7月更新)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7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2]116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
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
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
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市场价格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
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华安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有人服务的费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股权结构:张磊 60.61%、韩光华 4.99%、宿迁信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
宿迁信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宿迁信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4.90%、宿迁信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5%、青岛信爱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产品部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监,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何美劲先生,首席信息官、职工董事,通信工程学士,中国籍。曾任金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产品部软件开发工程师,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四部开发组组长,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开发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王步峰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应用中心兼职研究员。
王清峰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北京所所长。
周霜杉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华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克泰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中国籍。现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楠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山东国际海事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郑州东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美劲先生,首席信息官,简历同上。
韩冰女士,督察长,法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主管,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吕智卓先生,应用金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
室专户交易员,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收公募部副总经理、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4 日起任职)、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
起任职)、兴华安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起任职)、兴
华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兴华安启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韩光华先生、吕智卓先生、徐迅先生。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吕智卓先生,固收公募部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迅先生,金融数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业务部
业务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投资经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公募部、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兴华创新医疗 6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任职)。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工作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经营活动的有
效展开,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则共同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纲要。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则是在遵守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本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业
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流程操作、评估考核及职业操守等所作的具体规
定。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
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内
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清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风险管理是指应用于公司战略和目标制定、贯穿于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由公司的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识别影响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的潜在事件,并将风
险或潜在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公司基金管理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
在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小范围内。
公司将保持风险管理水平与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发展状况相一致,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
发展以完善的风险管理为基础。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环节及风管管理
措施及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及检查等部分组成。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2)监察稽核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下设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与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议、检查、评价及监督。督察长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
要时可通知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设督察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需要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
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聘任。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
内部监督,监察稽核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业务并能独
立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工作时,应当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严格遵守监察稽核人员行为规
范。
监察稽核管理制度由监察稽核工作权限、监察稽核工作程序和要求、监察稽核报告以及
监察稽核工作规范及监督评价等部分组成。
(3)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体成员名单由总经理
办公会任命。督察长及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列席会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
人员可列席参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事程序及方法按照相关委员会议事
规则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及组织架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管
理授权、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及投资跟踪与总结)、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等内容。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 1987 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
行。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2017 年底启动市场化改革,2019 年底
剥离不良资产、引进战略投资,完成了国务院批复的“剥离不良、引进战投、整体上市”三
步走改革重组方案中的前两步,成为在市场化法治化框架内合力化解全国性银行机构金融风
险的成功案例。
目前,恒丰银行注册资本 1112 亿元,位居全国银行业第五位。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占
比约为 89.70%、外资股权占比为 3%、民营股权占比约为 7.30%,形成了以国有股东为主导,
稳定多元清晰的股权结构。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为前三大股东。
截至 2023 年末,全行总资产 1.44 万亿元,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益稳步提升。
在全国设有 320 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长三角及沿长江、黄河经济带、环渤海
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一级分行及总行直属分行 20 家。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
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子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3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
恒丰银行位居 119 位;先后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
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山东社会责任企业”等荣誉称号。
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向上者同行、为奋斗
者奋斗,努力打造“整体上市银行、精品特色银行、稳健发展银行、数字化敏捷银行”,为
金融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 31 人,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
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致力于打造“恒心恒业,术
智同享,不负所托”资产托管业务“恒享托”品牌,强化受托责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
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
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
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
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组
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
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有案可查。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资产
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
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既定
的内控目标。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建设
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明确岗位
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 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备份、
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处置水平,
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刘清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联系人:周杨紫荆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eastmoney.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一期 49 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52523545
客服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532-80921026
联系人:桑希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俐
联系人:沈俐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2]1160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进行公开募集,共募集基金份额
类份额 139,327.27 份(含利息结转),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68 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生效。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
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费率
M<100 万 0.80%
申购费用 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A/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a.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b.申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5 份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2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00×1.1500=23,000.00 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0-0.00=23,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2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23,0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通过销
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市场的变动趋势,进
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基础上,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
供求关系变化,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在合理控制市场
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分析判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断来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利率风险。当
预测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
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跟踪收
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
(3)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水平移动。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等各不相同,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
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
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券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包括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走势。在经
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
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
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
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
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
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平,本基金将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不同信用类债
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在尽可能规避违约风险的前提下,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增
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信用评级为 AAA 级及以
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债券
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
下降且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
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
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
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
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将在对比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和融资成本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加大对债券的投资操作。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需遵循下列(13)-(16)的投资组合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除上述第(2)项、第(6)项、第(11)项、第(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
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
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58,240,567.28 80.0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注:存放在证券经纪商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统计在“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项内。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2,294,964.34 43.68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MTN00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兴华安悦纯债 A
净 值 增 长 率 净值增长率 业 绩 比 较 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2.13% 0.14% 1.35% 0.06% 0.78% 0.08%
过去六个月 3.22% 0.10% 2.18% 0.05% 1.04% 0.05%
过去一年 4.86% 0.07% 3.15% 0.05% 1.71%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兴华安悦纯债 C
净 值 增 长 率 净值增长率 业 绩 比 较 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2.08% 0.14% 1.35% 0.06% 0.73% 0.08%
过去六个月 3.12% 0.10% 2.18% 0.05% 0.94% 0.05%
过去一年 4.66% 0.07% 3.15% 0.05% 1.51%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已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他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
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
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债券受宏观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
气循环风险较大。
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
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
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
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
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
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
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
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基金份额赎回时按
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a.全额赎
回”或“b.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d.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市场的变动趋势,进
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基础上,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
供求关系变化,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在合理控制市场
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分析判
断来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利率风险。当
预测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跟踪收
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
(3)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水平移动。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等各不相同,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
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
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券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包括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走势。在经
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
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
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
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
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
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平,本基金将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不同信用类债
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在尽可能规避违约风险的前提下,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增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信用评级为 AAA 级及以
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债券
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
下降且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
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
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
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
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将在对比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和融资成本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加大对债券的投资操作。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需遵循下列(13)-(16)的投资组合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6)项、第(11)项、第(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需遵循下列(13)-(16)的投资组合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15)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6)项、第(11)项、第(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
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
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
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结算账户。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
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
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
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存单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
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
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
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对账单。
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通讯
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核对、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xinghuafund.com.cn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
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1:30、13:00-17:3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 年 7 月
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2023 年 7 月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2023 年 7 月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提示性公告
关于不法分子假冒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
动的风险提示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
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
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 2024 年 5 月 8 日
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关于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概要更新(2024 年 6 月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2024 年 6 月更新)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上第 1 至 5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6 项文件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